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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先后在阳新县王英镇毛坪村黄显组自己商店内、离商店200米的家中、阳新县王英镇“天瑞生态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一房间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和场地,供参赌人员用扑克牌“斗牛”、两枚硬币猜单双“押宝”等方式进行赌博,黄*从中收取场地费用及抽头渔利共4万余元。案发后,黄*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黄*主动到王**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照片等书证,证人熊*、熊*甲、蔡**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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