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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柯*涉嫌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2013)鄂茅箭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缴纳时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获取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贺*、代理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柯*在本院提审时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资,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并获取赌博赃款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柯*在2013年3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2013)鄂茅箭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柯*以经过羁押期间的学习,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定罪、量刑均无异议,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撤回上诉。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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