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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辜*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韩**、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辜*、刘*甲以营利为目的,从赌博网站“菲律宾沙龙娱乐度假村”取得代理权限后,先后在“大本营皇家城堡”5006、5007房间内开设赌场,召集袁*、张*等人在房间内利用电脑进行网络赌博,通过“抽水”的方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非法获利。2013年11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城堡5007房间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79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陈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犯了罪,愿意接受处罚。其一贯表现良好,又是家庭的顶梁柱,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辜*陈述自己和妻子都是下岗工人,家庭情况困难,社区居委会也给其出具了证明,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辜*、刘*甲以营利为目的,从赌博网站“菲律宾沙龙娱乐度假村”取得代理权限后,先后在“大本营皇家城堡”酒店5006、5007房间内开设赌场,召集袁*、张*等人在房间内利用电脑进行网络赌博,通过“抽水”的方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非法获利。2013年11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酒店5007房间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79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⑴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29日辜*打电话邀其在“皇家城堡”5007房间参与网络赌博,29日下午在房间等候开盘时被警察查获的事实。

⑵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4日其接到辜*的电话,让其帮忙到“皇家城堡”为他们开设的网络赌场“报线”、记账,一天100到200元钱。赌场从11月24日开设到11月29日被查获共计6天的事实。

⑶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王*从2013年11月24日开始到“皇家城堡”为辜*开设的网络赌场“报线”,有时工作时间长,王*回去休息,由其帮忙“报线”、记账的事实。

⑷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9日下午4点多其受一个丹江老乡(袁某)的邀约到“皇家城堡”5007房间准备玩“网投”,还没开始就被警察查获的事实。

⑸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9日下午其表哥张*打电话让其送1万元钱到“皇家城堡”酒店,随后其和张*一起到了5007房间,坐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的事实。

⑹证人阎*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阎**2007年、2008年左右跟其母亲离婚后就很少联系,现在不知道下落的事实。

⑺证人尚*的证言,证实阎**从2009年就没有到单位上班了,单位也不给其发工资,他也没找过单位的事实。

2、物证、书证

⑴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79150元,现场扣押手机两部、“联想牌”一体式电脑一台,系与境外赌场联系“报线”、传输境外赌场信号的作案工具。

⑵记账单六张,系王*记录的部分网络赌博输赢情况流水。

⑶**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查询情况,证实阎**多次签证前往香港、澳门、老挝等地,最后一次签证出境时间是2013年4月6日前往澳门。

⑷被告人刘**、辜*的户籍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刘**、辜*的主体身份情况。

⑸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辜*、刘*甲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⑹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袁*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⑴被告人刘*甲通过辨认,指认阎**就是2013年11月24日至29日在“皇家城堡”酒店为其提供赌场信息、联系方式的犯罪嫌疑人。

⑵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9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十堰市大本营“皇家城堡”酒店5007房间检查时发现,房间内有六男一女共七人,一台“联想牌”电脑,电脑屏幕网页显示有“北京会菲律宾沙龙娱乐度假村”字样。

⑶检查笔录,证实办案民警通过被告人刘**、辜*供述的网址登陆网站,网页显示“菲律宾沙龙国际”、“菲律宾沙龙娱乐”等字样,被告人刘**、辜*指认该网页就是其在网上进行赌博的登陆网页,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就能登陆网络赌博界面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4、视频资料

⑴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刘**、辜*等人2013年11月29日16时许在大本营“皇家城堡”5007房间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⑵检查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刘**、辜*指认其在网上开设赌场的网站页面情况。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就和辜*商议搞网络赌博的事情,2013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阎**联系,并交给阎**2万元保证金后,就拿到了网络赌博的账号和密码,2013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其与辜*在大本营“皇家城堡”5006、5007房间召集他人进行网络赌博,2013年11月29日被查获的事实。

⑵被告人辜*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其与刘*甲共同在大本营“皇家城堡”5006、5007房间开设赌场,召集他人利用电脑进行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辜*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刘**、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现场缴获的赌资,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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