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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郑*、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郦*甲在十堰老街上湾巷155号民房1楼出租房内开设一无名电玩室,提供每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3台,可供6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1台,以现金兑换积分,在游戏中以小博大,利用电子赌博机赌博,2014年4月13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抓获赌博人员2名(已行政处罚)、工作人员3名(已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郦*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郦*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郦*甲在十堰老街上湾巷155号民房1楼出租房内开设一无名电玩室,提供每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3台,可供6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1台,以现金兑换积分,在游戏中以小博大,利用电子赌博机赌博。2014年4月13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00元,现场抓获赌博人员2名(已行政处罚)、工作人员3名(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场记账用笔记本1本,记录赌场日常各项开支及收支情况。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换证、拘留证、逮捕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案受立案经过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情况。

(2)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认定及告知书,证实对涉案的电子游戏设备进行鉴定及告知鉴定结果四台机型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情况。

(3)抓获经过、临时羁押入所证明,证实郦*甲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海拉尔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咱家小区4号楼101房间抓获,后于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的情况。

(4)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明对本案赌博机、赌资等物品进行保全、检查、收缴、销毁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参赌人员郑*、朱*,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郦**、王*、魏*共五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6)郦*甲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郦*甲犯罪时已成年,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7)侦查机关情况说明,本案涉案人员丁*因贩毒罪被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丁*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和郦*甲在十堰老街合伙开设游戏室,2014年2月底其和郦*甲、王*一起到广州购回了3台赌博用的捕鱼游戏机,2月底其与郦*甲一起回十堰,郦*甲在十堰老街上湾巷租了场地就开始营业了。其在该游戏室参赌过两次,输了两三百元钱。

(2)证人王*、魏*、郦*乙(均系电玩赌博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在电玩城负责收银记账、赌博机的日常维护及上分,其舅舅郦*甲不在时电玩城由其负责;郦*乙负责帮客人充卡和维修机器;魏*负责帮客人充卡和打扫卫生。赌场的老板是郦*甲,赌场共有4台赌博机,三台打鱼机、一台龙机。电玩城是2014年3月19日开始营业的,地点在十堰老街上湾巷一楼的出租房内,案发时电玩城有两个客人在这里赌博,赌场记账用的账本及违法所得2000元也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3)证人郑*、朱*(均系电玩赌博场所的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该电玩城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情况。该电玩城共有4台赌博机。

(4)证人张*、周*(分别系魏*的丈夫、游戏室所在地的房东)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张*送其妻子魏*到该游戏室上班,后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2014年3月上旬,周*经“丁秃子”(丁*)介绍,将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上湾巷155号的1楼房屋出租给一姓“李”(音,具体姓名不清楚)的人的情况。

4、被告人郦*甲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伙同“丁老大”(丁*)在十堰老街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况。赌博机是其二人在广州购回的,房屋是丁*介绍租赁的,其侄子郦某乙、外甥王*、还有一名服务员魏*是其雇请的工作人员。赌场开设了半个多月,还没有盈利。赌博机共有4台,分别是“龙门飞甲”、“海啸袭来”、“五指山”、“鳄鱼公园”,每台机器能坐五六个人。

5、鉴定意见:

十堰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2014)9号:证实涉案的电子游戏机“龙门飞甲”、“海啸袭来”、“五指山”、“鳄鱼公园”共4台都属于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且龙门飞甲”可供6人同时赌博,“海啸袭来”、“五指山”、“鳄鱼公园”可供8人同时赌博。

6、辨认、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

魏*通过辨认,指认郦*甲系被查获的电玩城老板的情况;郦*甲通过辨认,指认丁某系其开设电玩城合伙人的情况;

王*、周*通过辨认,指认丁某系被查获的在电玩城内经常记账并且没有还帐的丁姓男子、介绍他人承租其房屋的人的情况;

(2)检查笔录、附照片:

证实涉案电玩城因涉嫌赌博被查获的经过及进行证据保全、询问相关人员、拍照取证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场所并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郦*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郦*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郦*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赌博工具游戏机4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三、扣押赃款2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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