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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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