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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严*先后两次在当阳宾馆客房、两次在当阳市盛泰华庭小区刘*家中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30余人次,严*从中抽头盈利1400余元。2015年3月29日晚,严*在刘*家中开设赌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赌资的清单、非税收入票据,当公(玉)行罚决字(201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鄂当阳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周*、林*、任**、侯*、魏*、刘*、廖*、李**、李**、任**、熊*、卢*、何*、郑*、吴*、杜*、凡某某、李**的证言,被告人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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