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25日,被告人焦*与王*、刘*(二人已判刑)、“胖哥”(另案处理)等人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洪庙村郭*家开设“翻筒子”赌场,共开设二天,每天有十余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五千余元,焦*分得一千余元。

同时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焦*到公安机关处理其他纠纷时,主动交待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焦*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本院(2011)当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杨*、胡*、郭*、徐*、张*的证言,被告人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与同案人分工配合,共同经营管理赌场,从中获利,不能以从犯认定。被告人焦*因其他事宜在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时,主动如实交待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焦*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