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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胡*明知张*、石某某、罗*(均已判刑)以牌九方式组织赌博从中渔利,仍受雇佣为聚众赌博寻找赌博场地、安排人员望风、管理接送参赌人员的车辆。2013年4月15日至27日凌晨,被告人胡*与张*、石某某、罗*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云霄垭村等地农户家中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安排他人将赌具运至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三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并安排廖某某(已判刑)等人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他人望风,后张某、石某某等人在此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201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安排他人将赌具运至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四组村民陈某某家中,并安排廖某某等人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他人望风,后张某、石某某、罗*等人在此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3、2013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安排他人将赌具运至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云霄垭村五组村民张某某家中,并安排廖某某等人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他人望风,后张某、石某某、罗*等人在此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206100元及抽头渔利现金97300元。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人(张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2015年4月1日,被告人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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