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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兵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7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兵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胡兵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13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将罪犯胡兵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1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昌监狱提出,罪犯胡兵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胡兵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2012年5月15日被交付上**犯监狱执行、2012年6月11日调入湖北**华监狱执行、2013年4月22日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1次折算表扬奖励(湖北**华监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并于2015年3月17日履行罚金30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湖北省**监发通(2012)117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浙江省、上海市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票据、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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