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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廖*在其租赁的利川市鞍山南巷39号一楼设置“燕儿机”和“鱼儿机”各一台组织赌博活动。经鉴定,“燕儿机”及“鱼儿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并可同时独立供16人进行赌博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并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独立供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所有的“鱼儿机”和“燕儿机“各一台是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二、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鱼儿机”和“燕儿机”各一台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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