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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唐*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的金麓国际大酒店订好房间,然后联系吴*、廖*、谭*、李*等人来房间玩麻将,根据输赢结果按照俗称人民币200元一炮且可扎鸟,等规则计算钱款收支,其中参赌各方自被告人唐*处领受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的筹码并以任意一方输光所有筹码终了一局,由被告人唐*统计各方钱款收支钱款并在一局中从领受筹码方抽取钱款人民币2000元作为盈利(俗称抽水)。2013年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唐*先后两次登记入住金麓国际大酒店1519、1419房间并召集吴*、廖*、谭*、李*进行赌博,应收抽水金额累计人民币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3日18时50分被告人唐*在金麓国际大酒店1519房间并联系召集李*、吴*、谭*、廖*在房间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唐*应抽水合计人民币8000元。

2、2013年6月4日19时13分被告人唐*登记入住金麓国际大酒店1419房并联系召集李*、吴*、谭*、廖*在房间内进行上述赌博活动。被告人唐*应抽水合计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6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警在金麓国际大酒店1419房抓获被告人唐*并查扣其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的身份证明、传唤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麓国际大酒店前厅所提供的被告人唐*共17次在金麓国际大酒店开房的列表、中**通开具的被告人唐*的业务凭据、金麓国际大酒店开具的客房住宿登记表、证人吴*、廖*、谭*、李*的证言、被告人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及参赌金额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被告人唐*的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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