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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十二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陈**、何*、陈**、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陈**、何*、陈**、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陈*甲经陈*武(另案处理)邀约到长沙,通过在超市、麻将馆等门面内摆放电游赌博机的方式进行谋利。由陈*武、洪*(均另案处理)提供电游赌博机,被告人陈*甲负责长沙市开福区新河片区内电游赌博机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陈*丙负责维护电游赌博机,被告人陈*乙负责人员管理及资金结算,被告人何*、陈*丁、陈*、陈*己、陈*庚、苏某某、陈*良(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和u0026ldquo;小*u0026rdquo;(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辖区内沿街门面里采取与门面业主月租加分成的方式摆放电游赌博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甲为该片区的总负责人,具体管理财务、发放员工工资,上交盈利给上线陈*武,底薪3000元,提成为该片区总收益的4%;被告人陈*乙负责管理u0026ldquo;看机人员u0026rdquo;、核对赌博机的账单,底薪3000元,提成为该片区总收益的1%;被告人陈*丙负责电游赌博机的修理与维护,底薪3000元,提成为该片区总收益的1%。

被告人陈**、陈**、苏某某、陈*、陈**、何*负责看管摆放在门店内的电游赌博机和上分、退分,结算退款等,底薪1800元,提成为所管理电游赌博机收益的7%。其中:何*为A1组看机人员,管理17台赌博机;陈**为A2组看机人员,管理20台赌博机;陈*为A3组看机人员,管理18台赌博机;陈**为A4组看机人员;陈**为A5组看机人员;苏某某为A11组看机人员,管理19台赌博机。

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陈**为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辖区的超市业主,协助看机人员管理电游赌博机,出售游戏币及上分退分等,并且按照每台每月400元租金及电游赌博机收益的10%提成,其中:齐某某自2014年5月至11月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下麻园岭某号某超市提供场所摆放2台赌博机;游某某自2014年1月至12月在长沙市**潘家坪某号某超市提供场所摆放2台赌博机;陈**2014年3月至11月在长沙市**道华夏路某号食品店里提供场所摆放2台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陈**、陈**、陈**、陈**、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某辛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陈**、陈**、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赌博机移交单据,收款收据,扣押经过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证人陈**、胡某某、谭**、吴某某、肖某某、吴**、张某某、唐某某、谭**、罗某某、王某某、李**、邱某某、谭**、董*、胡某某、刘某某、李**、何*某、廖某某、朱某某、朱**、吴**、汤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陈**、陈**、陈**、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陈**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陈**、何*、陈*、陈**、陈**、苏某某、陈**、齐某某、游某某、陈**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游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陈**、陈**负责看机人员及电游赌博机的全面管理和维护,结算赌资等,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参与管理赌博机,提供赌博场地,获取赌资分成,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开设赌场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u0026lt;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u0026gt;》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6月23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陈*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陈*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陈*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限被告人何*、陈*、陈**、陈**、苏某某、齐某某、游某某、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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