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张淋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公园西郡租赁某楼门面某动漫城,购置2台捕鱼机、1台单挑王(共20个机位)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雇请周*为领班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雇请郑某某、李*甲(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服务员,24小时营业供玩家赌博。该赌场以现金上分、退分给现金的方式,向何*等人提供电游赌博机进行电游赌博,每天营业额2000元左右。
2015年5月11日,民警对该电游赌博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电子游戏设备3台。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3台20座位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刑事技术照片,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限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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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