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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周*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周*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伍*、周*甲伙同“殷*”、“文月章”(均身份不明,在逃)、刘**(在逃)等人租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亚商大厦2栋2楼合伙开设“家象德州扑克”俱乐部,并在其内放置2张用于赌博专用的德州扑克桌(每桌10人位)。其中,被告人伍*以占股20%、被告人周*甲占股7.5%的方式入股。同时聘请了叶**(另案处理)、黄*、赵*做荷官,负责发牌、“抽水”的工作;聘请了收银员李*(另案处理)、仓库保管员罗**、接待员肖**、服务员林*、秦*、朱**、谭**作为工作人员。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周*甲负责管理,被告人伍*负责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伍*、周*甲及参赌人员王**、李*、王**、张*、王**、周*乙等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场所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证人王**、李*、王**、张*、王**、周*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POS机签购单,德州扑克规则,营业执照的照片,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中**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伍*、周*甲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周*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周*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周*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2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2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0500元,“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筹码若干、扑克1副、POS机2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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