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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在本市澄潭江镇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在接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赌注码单后再先后报给上线杨某某、徐某某,2人均从所报码单数额中抽取10%的水钱返给被告人陶*。在此期间,被告人陶*接受李某某、曾某某、何某某、杨**、曾**、陶*某、曾**、曾**、林某某、曾**、熊某某等人赌注码单共计7万余元。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记账本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A、徐某某、李**、曾某某、何某某、杨**、陶*某、曾**、曾**、林某某、曾**、曾**、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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