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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徐**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月2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徐**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请求情况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在沭阳县沭**音乐星空ktv门前因琐事与高*、唐*、李*(均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双方约定斗殴。随后,被告人吕*、徐**与高*、唐*、李*等人斗殴,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吕*、徐**身体多处受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吕*、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仲*供述、证人唐*、张*、王*等人的证言、吕*、徐*等人的伤情照片、入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凌晨,高*、李*、唐*、孙*(均已判刑)等人步行至沭阳县沭**音乐星空ktv门前,高*与迎面走来的被告人吕*相撞,遂发生争吵,被告人吕*表示要联系他人前来斗殴,唐*、高*随即应允继而在现场一烧烤摊处等待。后被告人吕*、徐**纠集的仲*等人与高*、李*、唐*、孙*等人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高*、唐*、李*一方持剪刀、铁签、啤酒瓶、板凳等工具,被告人吕*持板凳,致被告人吕*、徐**仲*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吕*右前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仲*额面部皮肤擦伤及右耳廓创均构成轻微伤,下颌部损伤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臀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吕*供述:案发当晚我走路与一男的撞到,双方争吵。我对他说u0026ldquo;想弄弄啊u0026rdquo;,意思就是打仗的,撞到我的人说u0026ldquo;弄弄就弄弄u0026rdquo;。撞到我的那个人就打电话叫人过来的,还让我打电话喊人过来。我就打电话找人的,他还说不走在这等我找人来,和他一起的三四个男的在烧烤摊前等我找人来打仗。我朋友徐*后来和对方打起来,对方有两个人要来打我,我右胸口被对方用剪刀戳伤了,右臂也被戳了一刀,跌倒后被人拳打脚踢,后来就昏迷了。

2.被告人徐*供述:案发当晚我和吕*遇到,后来吕*与一男的走路时相撞,双方争吵起来,吕*拿手机的,对方就说让吕*叫人来,他们在这边等着。后来对方几人就在烧烤摊前等着的,对方中让吕*叫人来的那个男的就坐在桌边,桌子上放着一把菜刀,后来和吕*相撞的那个男的过来先动手打架的,拿东西往我身上砸,我就顺手拿凳子挡的。这时看见仲*睡在花坛边上,头上脸上都是血,我弯腰抱仲*要跑时,右边屁股被人戳了一下,我就跑了,叫吕*喊人来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着剪刀跟着追的,我跑的时候往后看,看到吕*倒在永丰宾馆门口路上,拿剪刀那个男的追到他之后又踹他身上,用剪刀往他身上戳的。

3.同案关系人仲*供述:案发当晚我看见徐*和吕*在烧烤摊前,徐*让我别走,有人要打吕*,意思让我去帮忙的,后来我就在那里等的。等的过程中看到对方一个男的从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后来被摊主拿走了。对方有四五个人。后来徐*、吕*拿啤酒瓶、板凳和对方打,我也上去帮徐*跟对方对打的。我被对方用板凳砸倒,后来就昏迷了。

4.涉案关系人供述:

(1)涉案关系人唐*供述:案发当晚,我与孙*、高*、李*等人在步行街一烧烤摊前,因高*与一男子走路撞到,双方发生争吵,对方让高*不要走,说要找人来玩玩,意思要喊人来打高*,高*就坐在烧烤摊前说u0026ldquo;今晚叫我不走,我就不走,看能把我怎样u0026rdquo;,意思要和对方打仗,看谁厉害的。这时候,孙*、李*、王*也说要帮高*打仗,后来对方就在边上打电话叫人过来,对方来了七八个小青年,我们双方就争吵的,后就发生厮打,我们五个人都上去打的,高*拿啤酒瓶上去打的,对方一个男的拿刀戳我,我就顺手拿烧烤炉子上的剪刀乱戳的,后来对方跑了,我们五个边追边打,其中一个小青年跑到西边睡地上不动了,我还叫王*看看的。我是因为头部被对方砸了一下,来气就拿剪刀上去打的。我头部也被打出血了,后来听说对方一个小青年胸口被戳了,是我用剪刀戳的,孙*告诉我他也用板凳砸的。当时高*与对方两人吵起来,我看那小青年不顺眼就打他的。我一开始拿刀就是准备和对方打架的。

(2)涉案关系人孙*供述:案发当晚因高*与一男的撞仗的,两人争执起来,对方问高*是不是想玩玩,想和我们打仗的,高*说等着他找人来,唐*也上来说u0026ldquo;他打电话只管找人,看他能找什么样的人来u0026rdquo;。说过就到烧烤摊前拿起一把刀,坐在桌子边,对高*说u0026ldquo;今晚我们不走,在这里等u0026rdquo;。对方就打电话找人来打仗的,我们就在那里等对方来人的。对方来了三四个小青年,他们先和高*吵起来,后来双方动手互打。对方有人上来打我,我就还手和对方打起来。我看到高*拿酒瓶砸对方,李*用脚踢对方的。后来他们被打跑了,我们再追的。听唐*说一个小青年被他用烧烤摊上的剪刀戳睡地上了,高*说打仗时他和王*用烧烤的铁签戳对方的。

(3)涉案关系人王*供述:案发当晚,我与唐*、孙*、李*等人在步行街一烧烤摊前,高*与对方一个小青年撞了一下,后来就发生争吵的,互不相让。后来高*和对方那个小青年都开始打电话,打过电话后,双方又争吵,对方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人拿啤酒瓶砸唐*的,双方就厮打起来,打架过程中,高*手里拿板凳、啤酒瓶打对方的。

(4)涉案关系人孙*供述:案发当晚因高*与一男的撞仗的,两人争执起来,对方问高*是不是想玩玩,想和我们打仗的,高*说等着他找人来,唐*也上来说u0026ldquo;他打电话只管找人,看他能找什么样的人来u0026rdquo;。说过就到烧烤摊前拿起一把刀,坐在桌子边,对高*说u0026ldquo;今晚我们不走,在这里等u0026rdquo;。对方就打电话找人来打仗的,我们就在那里等对方来人的。唐*将刀放在桌上,被烧烤摊老板拿走了。对方来了三四个小大哥,他们先和高*、唐*吵起来,后来双方动手互打。对方有人上来打我,我就还手和对方打起来。我看到高*拿酒瓶砸对方,唐*和对方拳打脚踢,拿板凳砸对方,李*上去用脚踢对方的。后来他们被打跑了,我们再追的。听唐*说一个小大哥被他用烧烤摊上的剪刀戳睡地上了,高*说打仗时他和王*用烧烤的铁签戳对方的。我就是出于朋友义气和对方打架的,怕一个人走不好,被朋友说。

(5)涉案关系人李*供述:案发当晚高*走路与人撞到,和一男的吵起来,对方问u0026ldquo;是不是想玩玩u0026rdquo;,就是想打架的意思,高*也说u0026ldquo;玩玩就玩玩,今晚不走,在这边等你u0026rdquo;,唐*在那边也说u0026ldquo;玩玩就玩玩u0026rdquo;,意思对方要打架就和对方打,不怕对方。对方就打电话叫人的,这时候唐*从烧烤摊前拿了把菜刀一放,意思是今晚哪个来试试,但后来刀被摊主拿走了。我和孙*站在旁边,王*和高*站在一起。对方后来带了四五个人,其中有人拿酒瓶,把唐*、高*围了起来,我和孙*在外围看着,如果打架就上去帮忙,对方后来和高*、唐*吵着吵着就打起来,高*拿啤酒瓶,对方有人拿板凳、啤酒瓶。后来孙*也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拿板凳砸唐*,唐*拿剪刀乱戳的,我上去踹对方的,后对方跑了,唐*拿剪刀追一个小大哥。我跑过去听唐*说对方一个人被他拿剪刀戳到了心口窝了。高*说对方一个小大哥被他拿啤酒瓶砸的,还说他用铁签子戳对方的。孙*就是和对方拳打脚踢。

(6)涉案关系人高*供述:案发当晚我走路与一个小大哥撞到,双方就互骂的,对方说u0026ldquo;是不是想今晚玩玩的u0026rdquo;,意思就是打架,唐*当时在旁边说了一句u0026ldquo;玩玩就玩玩u0026rdquo;,意思也要和对方打架,我当时说u0026ldquo;今晚不走了,看你们能怎么样,我在这边等你们u0026rdquo;。对方打电话叫人来打架的,这时唐*从烧烤摊前拿了一把菜刀往桌子一放,说u0026ldquo;今天哪个来试试u0026rdquo;,后刀被摊主拿走了。对方来人有的提啤酒瓶有人拿板凳,我们双方就打起来,我拿板凳、啤酒瓶打对方的,还拿铁签往对方屁股上戳的,对方被打跑了,我们就追的。后听说一个小大哥被唐*用剪刀戳伤了,我也跟他们讲我怎么打的。

5.证人证言:

(1)证人孙*证言:我家烧烤摊前两伙小青年发生争执,互骂的,不停问对方要干什么,是不是想打仗的。其中一方有个男的到我家拿了把菜刀,说u0026ldquo;今天晚上我看他们能怎么样,我给这里等着u0026rdquo;。我看他们要打仗,就悄悄过去将刀拿了回来。后来那个男的又要来拿刀,我劝他没给他拿。拿刀这伙四五个小青年一直和对方骂着,双方骂的时候,拿刀一方就拿啤酒瓶、板凳砸对方,对方就拿板凳开始互殴,其中拿刀那方正好有两人在我家菜柜边,就有一个男的拿我家摊子上剪刀跑过去戳对方肚子上,还有一个小青年被打的躺倒在花坛边上。拿剪刀那方有五六个人,对方一开始三个人,后来又到场几个小青年。

(2)证人王*证言:我在网吧楼上看到楼下有七八人在烧烤摊前混战打架的,拿啤酒瓶,拿板凳打的。我跑下去看时撞到唐*,手里拿着一把剪刀。他说他给人家打的,这时候在网吧对面巷口内看见一个小青年说他给人家拿刀戳的,唐*听到说u0026ldquo;我还要补你两刀u0026rdquo;,说完就追这人的。后来我追到唐*,他说对方被他戳不轻,让我去看看,我看到是吕*,胸口流了许多血。后来我听唐*说因他这边人与对方走路碰到,双方要打仗的。

(3)证人张*证言:我听到我家宾馆外面有人摔倒的声音,出去看是一个小青年躺在我家门口,胸口抱着,身上全是血。

6.书证:

(1)病历资料、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吕*、徐**仲某的伤情及损伤程度。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3)本院(2014)沭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徐*的前科罪名及刑罚执行情况。

(4)被告人吕*、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吕*、徐*作案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吕*、徐*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徐*出于逞强斗狠的动机,聚众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斗殴,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且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被告人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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