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李*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李*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请求情况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夜,被告人高**、李*甲伙同唐**、孙**(已判刑)等人在沭阳县某街道某步行街某ktv门前因琐事与吕**发生争吵,为逞强双方约定斗殴。随后,吕**纠集徐*、仲*等人到达现场,继而引发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高**、李*甲一伙持剪刀、铁签、板凳等工具对吕**、徐*、仲*等人实施殴打,致吕**、仲*、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吕**右前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致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仲*额面部皮肤擦伤及右耳廓创均构成轻微伤,下颌部损伤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徐*臀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李*甲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李*甲的供述、同案关系人唐**、孙**、王**的供述、被害人吕**、仲*、徐*的陈述、证人孙*、王*、张*、魏*、李*乙、吕*甲的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入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李*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李*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李*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辩称公诉机关出示的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内容部分不真实,其仅是用板凳挡、用铁签戳对方的,没有用啤酒瓶砸人。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夜,被告人高**、李*甲与唐**、孙**等人步行至沭阳县某街道某步行街某ktv门前,被告人高**与迎面走来的吕**相撞,遂发生争吵,吕**表示要联系他人前来斗殴,唐**、被告人高**随即应允继而在现场一烧烤摊处等待,被告人李*甲等人亦未表示反对,并和唐**、被告人高**一同在现场等候。后吕**纠集徐*、仲*等人到达现场,随即与被告人高**、李*甲及唐**、孙**等人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高**、李*甲一方持剪刀、铁签、啤酒瓶、板凳等工具对吕**、徐*、仲*等人实施殴打并致该三人多处受伤。其中,吕**胸部被唐**从烧烤摊上拿起的剪刀刺伤,徐*臀部被高**用烧烤使用的铁签戳伤,仲*头面部被被告人高**一方持板凳、啤酒瓶砸伤。被告人李*甲在唐**与对方人员斗殴过程中踹对方一脚。经鉴定,吕**右前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仲*额面部皮肤擦伤及右耳廓创均构成轻微伤,下颌部损伤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臀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李*甲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甲对仲*、吕**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建供述:案发当晚走路时与一个小青年撞到,双方就发生争吵的,对方说“是不是今晚想玩玩的”,意思就是要打架,唐*亮当时在旁边说了一句“玩玩就玩玩”,意思也要和对方打架,我当时也说“我今晚不走了,看你们能怎么样,我在这边等你们”。后来与我撞到的人就打电话叫人来打架的。过了一会儿,与我争吵的人和另外四五个人就过来了,对方有人手里拿啤酒瓶,有人拿板凳,上来就朝唐*亮和我打的,我就拿板凳乱抡的,后又拿啤酒瓶打对方的,还拿铁签往对方人员屁股上戳的,对方被打跑了,我们还追了一段距离。打架过后,我们几个又集合到一起的,我就听说一个小青年被唐*亮用剪刀戳伤了,我也跟他们讲我拿板凳、啤酒瓶和铁签打对方的。

2.被告人李*甲供述:案发当晚高**走路与人撞到,和对方争吵起来,对方问“是不是想玩玩”,就是想打架的意思,高**就说“玩玩就玩玩,今晚不走,在这边等你”,唐**也说“玩玩就玩玩”,意思对方要打架就和对方打,不怕对方。对方就打电话叫人的,我和孙**站在旁边,王**和高**站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对方带了四五个人过来,其中有人手里拿啤酒瓶,把唐**、高**围了起来,我和孙**在外围看着,如果打架我们就上去帮忙,对方后来和唐**、高**吵了一会儿就打起来,高**拿啤酒瓶,对方有人拿板凳、啤酒瓶。后来孙**也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拿板凳砸唐**,唐**与对方厮打,我就上去踹对方的,后来对方跑了,唐**随手拿了剪刀追一个小青年。我跑过去听唐**说对方一个人被他拿剪刀戳到了心口窝了。高**说对方一个小青年被他拿啤酒瓶砸的,还说他用铁签子戳对方的。孙**和对方拳打脚踢。

3.同案关系人唐*亮供述:案发当晚,我与孙**、李**、高**等人在步行街一烧烤摊前,因高**与一男子走路撞到,双方发生争吵,对方让高**不要走,说要找人来玩玩,意思要喊人来打高**,高**就坐在烧烤摊前说“今晚叫我不走,我就不走,看能把我怎样”,意思要和对方打仗,看谁厉害的。这时候,孙**、李**、王*甲也说要帮高**打仗,后来对方就在边上打电话叫人过来,对方来了七八个小青年,我们双方就争吵的,后就发生厮打,我们五个人都上去打的,高**拿啤酒瓶上去打的,对方一个男的拿刀戳我,我就顺手拿烧烤炉子上的剪刀乱戳的,后来对方跑了,我们五个边追边打,其中一个小青年跑到西边睡地上不动了,我还叫王*看看的。我是因为头部被对方砸了一下,来气就拿剪刀上去打的。我头部也被打出血了,后来听说对方一个小青年胸口被戳了,是我用剪刀戳的,孙**告诉我他也用板凳砸的。当时高**与对方两人吵起来,我看那小青年不顺眼就打他的。我一开始拿刀就是准备和对方打架的。

4同案关系人孙**供述:案发当晚因高**与一男的撞仗的,两人争执起来,对方问高**是不是想玩玩,想和我们打仗的,高**说等着他找人来,唐*亮也上来说“他打电话只管找人,看他能找什么样的人来”。说过就到烧烤摊前拿起一把刀,坐在桌子边,对高**说“今晚我们不走,在这里等”。对方就打电话找人来打仗的,我们就在那里等对方来人的。对方来了三四个小青年,他们先和高**吵起来,后来双方动手互打。对方有人上来打我,我就还手和对方打起来。我看到高**拿酒瓶砸对方,李*甲用脚踢对方的。后来他们被打跑了,我们再追的。听唐*亮说一个小青年被他用烧烤摊上的剪刀戳睡地上了,高**说打仗时他和王*甲用烧烤的铁签戳对方的。

5、同案关系人王*甲供述:案发当晚,我与唐**、孙**、李**、高**等人在步行街一烧烤摊前,高**与对方一个小青年撞了一下,后来就发生争吵的,互不相让。后来高**和对方那个小青年都开始打电话,打过电话后,双方又争吵,对方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人拿啤酒瓶砸唐**的,双方就厮打起来,打架过程中,高**手里拿板凳、啤酒瓶打对方的。

6.涉案关系人供述:

(1)涉案关系人吕*乙供述:案发当晚我走路与一男的撞到,双方争吵。我对他说“想弄弄啊”,意思就是打仗的,撞到我的人说“弄弄就弄弄”。撞到我的那个人就打电话叫人过来的,还让我打电话喊人过来。我就打电话找人的,他还说不走在这等我找人来,还和他一起的三四个男的在烧烤摊前等我找人来打仗。我朋友徐*后来和对方打起来,对方有两个人要来打我,我右胸口被对方用剪刀戳伤了,右臂也被戳了一刀,跌倒后被人拳打脚踢,后来就昏迷了。

(2)涉案关系人徐*供述:案发当晚我和吕**遇到,后来吕**与一男的走路时相撞,双方争吵起来,吕**拿手机的,对方就说让吕**叫人来,他们在这边等着。后来对方几人就在烧烤摊前等着的,对方中让吕**叫人来的那个男的就坐在桌边,桌子上放着一把菜刀,后来和吕**撞的那个男的过来先动手打架的,拿东西往我身上砸,我就顺手拿凳子挡的。这时看见仲*睡在花坛边上,头上脸上都是血,我弯腰抱仲*要跑时,右边屁股被人戳了一下,我就跑了,叫吕**喊人来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着剪刀跟着追的,我跑的时候往后看,看到吕**倒在某宾馆门口路上,拿剪刀那个男的追到他之后又踹他身上,用剪刀往他身上戳的。

(3)涉案关系人仲*供述:案发当晚我看见徐*和吕*乙在烧烤摊前,徐*让我别走,有人要打吕*乙,意思让我去帮忙的,后来我就在那里等的。等的过程中看到对方一个男的从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后来被摊主拿走了。对方有四五个人。后来徐*、吕*乙拿啤酒瓶、板凳和对方打,我也上去帮徐*跟对方对打的。我被对方用板凳砸倒,后来就昏迷了。

6.证人证言:

(1)证人孙*证言:我家烧烤摊前两伙小青年发生争执,互骂的,不停问对方要干什么,是不是想打仗的。其中一方有个男的到我家拿了把菜刀,说“今天晚上我看他们能怎么样,我给这里等着”。我看他们要打仗,就悄悄过去将刀拿了回来。后来那个男的又要来拿刀,我劝他没给他拿。拿刀这伙四五个小青年一直和对方骂着,双方骂的时候,拿刀一方就拿啤酒瓶、板凳砸对方,对方就拿板凳开始互殴,其中拿刀那方正好有两人在我家菜柜边,就有一个男的拿我家摊子上剪刀跑过去戳对方肚子上,还有一个小青年被打的躺倒在花坛边上。拿剪刀那方有五六个人,对方一开始三个人,后来又到场几个小青年。

(2)证人王*证言:我在网吧楼上看到楼下有七八人在烧烤摊前混战打架的,拿啤酒瓶,拿板凳打的。我跑下去看时撞到唐**,手里拿着一把剪刀。他说他给人家打的,这时候在网吧对面巷口内看见一个小青年说他给人家拿刀戳的,唐**听到说“我还要补你两刀”,说完就追这人的。后来我追到唐**,他说对方被他戳不轻,让我去看看,我看到是吕**,胸口流了许多血。后来我听唐**说因他这边人与对方走路碰到,双方要打仗的。

(3)证人张*证言:我听到我家宾馆外面有人摔倒的声音,出去看是一个小青年躺在我家门口,胸口抱着,身上全是血。

(4)证人魏某证言:唐*亮打我电话说他在步行街把人戳伤了,让我到医院看看。

(5)证人吕*甲证言:我家儿子吕*乙被唐*亮打伤了。

7.其他书证:

(1)病历资料、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了吕**、仲*及徐*的伤情及损伤程度。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3)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高*建的前科罪名及刑罚处罚情况。

(4)被告人高**、李*甲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高**、李*甲作案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和解协议、收据,证实了被告人李*甲对仲*、吕**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6)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高**、李**的案发及归案情况。

被告人高*建辩称,其仅是用板凳、铁签打对方,没有用啤酒瓶砸对方。经查,被告人李*甲供述被告人高*建拿啤酒瓶砸对方,同案关系人唐**、孙**、王*甲均供述看到高*建拿啤酒瓶砸对方的,因此可以证实被告人高*建在斗殴过程中亦使用啤酒瓶殴打对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逞强斗狠,互不相让,明知对方欲通知他人前来聚众斗殴,仍在现场等候,可以反映其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在厮打过程中持啤酒瓶、板凳、铁签殴打对方,其中使用铁签致对方轻微伤,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甲明知被告人高**等人聚众斗殴,出于朋友义气,积极参与,在唐**与对方互殴过程中,踹对方一脚。被告人高**、李*甲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高**系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李*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李*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系矛盾的引发者以及积极参与者,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李*甲出于朋友义气参与聚众斗殴,仅是用脚踹对方一脚,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高**、李*甲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李*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李*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其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止。)

被告人李*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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