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马*甲得知中铁**限公司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简称“中铁四局”)正在对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进行路面平整,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甲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甲辩称,2014年2月底3月初,他想为村民修条路,就雇佣了人员、设备等在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上施工,当时没有人在那施工也没人告知他不允许施工,3月20日前,中铁四局有个叫葛*的找他,赔偿了他40000元的材料费和机械费,还让他写了一份收条。他并没有向中铁四局索要100000元,他为了修路前期投入了33000多元。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的行为没有敲诈的故意,且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极小,依法应减轻处罚;2、本案认定数额有误,应扣除马**前期投入的33000余元,且马**已将40000元全额退还,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中铁四局在取得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使用维护许可后,便对该路段路面进行平整。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马*甲得知中铁四局上述施工情况后,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甲人民币40000元。当日,马*甲向中铁四局出具了收到4万元的收条一份,并注明“确保该路段不再阻止中铁四局连盐铁路一分部正常施工、对该路段的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马*甲近亲属在案发后已代为退赔中铁四局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甲庭前供述及辩解,证明他为了方便道口村马庄(现统称新陇村)村民上坟祭祖,在2014年过完年正月一天,打电话向村支书王*乙汇报了这个想法,王*乙表示支持,他还找了村民代表,大家都同意。2014年3月份,他就租用了机械、雇佣驾驶员将路面压实,并购买了石子等铺在路面上,在准备打水泥时,中铁四局施工人员葛*找到他,说中铁四局施工要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走重型机械,不能打水泥路,愿意赔偿前期施工费用。因为费用还没结算,他算了一下费用,大概40000元钱,他就自己到中铁四局和葛*说需要赔偿40000元,葛*说要考虑。当天下午,他打电话联系葛*,约好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见面,在葛*车上,葛*给了他40000元现金,他给葛*打了一张条子就走了。

2、未出庭证人王*甲书面证言,证明他在中铁四**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中**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成立,承建蔷薇河至包庄高铁工程施工便道,他任工会主席,2014年2月份开始施工。2月13日上午约10点,施工队正在道口村马庄顾庄大桥向西约500米的河北堤上平整、加宽路面时,马*甲开了一辆车来并将车停在施工的挖掘机前,说中**局修路没有通知马*甲和村里,工地葛*告诉马*甲路属于水利局,中**局已经取得授权修路。后来马*甲就走了,他们继续施工。下午1点多钟,马*甲调来一台压路机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压,葛*就去制止,马*甲说自己是为当地老百姓做好事,下午4点半,马*甲又运来了一车石子铺在压过的路面上,工地上杜*、吕*制止,马*甲强行铺在路上后走了。第二天,马*甲又铺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当时他们路面初步平整结束就停工了。后来他们又接到通知,路面还要加宽、平整、铺石子,3月20日又继续施工,当天上午10点,马*甲又带车阻碍施工,马*甲说他修路花了100000元,要给他100000元,因为双方没谈好马*甲走了。3月21日上午,马*甲带来5、6个人阻止施工,葛*代表公司和马*甲谈,给马*甲15000元,马*甲说考虑一下。3月24日下午,马*甲又带人到工地要40000元就不阻碍施工。3月25日,葛*给了马*甲40000元,马*甲打了个收条走了。后来他们听说马*甲在外扬言,他们以后修其他路段,马*甲还会向他们要钱,公司认为马*甲的行为是敲诈,就报案了。

3、未出庭证人葛*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1月,南京万**有限公司和中**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签订协议,由南京万**有限公司承建蔷薇河至包庄高铁工程施工便道,他是南京万**有限公司连盐铁路一分部机械施工负责人,2014年2月开始施工。2月13日上午约10点,施工队正在道口村马庄顾庄大桥向西约500米的河北堤上平整、加宽路面时,马*甲开了一辆车来并将车停在施工的挖掘机前,说中**局修路没有通知马*甲和村里,他告诉马*甲路属于水利局,中**局已经取得授权修路。马*甲坐在车里打了个电话后说他已经给水利局打电话了,这条路不用他们修了,马*甲来修。后来马*甲就走了,他们继续施工。下午2点多钟,他接到工地杨**电话,说有台压路机在现场压他们平整过的路面,问是不是他安排的,他说不是,就打电话给杜*,让杜*阻止压路机干活。过了一会,杜*打电话给他说是马*甲带压路机来干活,杜*阻止不了,马*甲就把他们修整过的路面压过后让压路机走了。下午4点半至5点左右,马*甲又来了一车石子铺在压过的路面上,工地上杜*、吕*制止,马*甲说为村民做福利就强行铺了一车走了。第二天,马*甲又铺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当时他们路面初步平整结束了,他将马*甲的行为向项目部经理王**汇报,王**说不管马*甲,到时给马*甲石子成本钱打发走。后来他们又接到通知,路面还要加宽、平整、铺石子,3月20日继续施工,上午10点,马*甲又带车阻碍施工,马*甲说他修路花了100000元,要给他100000元,因为双方没谈好马*甲走了。3月21日上午,马*甲带来5、6个人阻止施工,他代表公司和马*甲谈,给马*甲15000-20000元,马*甲说考虑一下。过了两天,马*甲又带4个人到工地要40000元就不阻碍施工。他向王**汇报了,王**迫于无奈就同意了,第二天,他给了马*甲40000元,并让马*甲打收条保证今后不再阻碍施工,马*甲按要求打了收条。后来他听说马*甲在外扬言,他们修到马庄段,马*甲还会向他们要钱,公司决定报警,并安排工会主席王**和他来报案。

4、未出庭证人戚*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挖掘机驾驶员,2014年2月11日跟南京市**有限公司来连云港马庄西侧淮沭新河河堤北堤干活,2月12日早上他和另外一个挖掘机驾驶员负责平整现场,杜某管机械,现场是吕*。上午10点一个男的开一辆轿车过来在路边拣了一块石头让他不要干了,再干砸他的挖掘机。当时吕*和来的那个男的讲话,他没听,后来这个男的就走了。上午和他一起开挖掘机的驾驶员就不敢在这开了,下午就他一个人干活,到了下午2点多钟,那个男的叫了一辆压路机在他们平整过的地方压,还拖了一车石子洒在路面上,吕*出面找对方,他继续干活,干了一会,领导让他们不要干了。第二天他们正常施工的时候,他看到路边又来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地方堆起来的,在他们后面铺,吕*又叫他们停工,先去干别的工段了。3月16日他又到工地来,3月下旬一天,那个男的上午11点多钟来了,威胁他不让干活,他没敢靠近。下午1点钟他继续开挖掘机,他看马**他们来了几个人,他怕挨打主动把挖掘机停下来,领导当时也摆手示意他停下来。他也没敢靠前,其他事情就不清楚了。

5、未出庭证人吕*书面证言,证明他是南京万**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施工现场指挥,他们公司承接了马庄路段河堤的便道修筑,2014年2月份中旬开始施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们一辆挖掘机在现场平整施工不到两小时,一个男的开轿车来让挖掘机驾驶员停工,他和杜某问他原因,那个男的说施工没有和他打招呼,这个男的打个电话就走了,他们接着施工。过了半小时,这个男的将车停到了挖掘机前面,将挖掘机逼停,然后要拿石头砸挖掘机。到了下午2点多钟,这个男的又找了台压路机压他们平整好的路面,他和工地上工人就制止,那个男的说这段路他自己修,他自己掏钱跟别人没有关系,他是为老百姓做好事,车压完就开走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自卸车倒了一车石子在他们平整好的路上。他们制止,但是那个男的强行在现场指挥倒了。第二天他又倒了两车石子。后来他们一直先干西边道口的活,马庄路段停下来了,年后开工第一天,那个男的就来工地,多次阻碍施工,驾驶员就不敢施工了。第二天,他们继续施工,马**带了个男的来阻碍施工,过了一段时间,马**那边又来了两辆车,他们当时没敢施工,工地领导葛*在现场和马**他们谈判,下午一直停工,其他情况他就不清楚了。

6、未出庭证人马*乙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过年前,马**借了他一万元钱,过年之后他向马**要钱,马**说等工程款下来就还钱。2014年3月底一天,他遇到马**,马**说他在中铁四局做了工程,并将他带到中铁四局工程部,和工程部一个叫葛*的人谈道路维修款的事,没有听他们具体谈话内容,过了一会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两天的下午一点多钟,马**找他说中铁四局工程款下来了,要还钱,他就过去了。马**开车带他到淮沭新河河堤道口段,带他上了停在那的另一辆车,葛*和一个人坐在前排,他们坐在后排。马**和葛*谈修路费用的事情,包括挖机、材料、人工等费用,他一直玩手机没有注意听具体内容。马**和葛*谈了之后达成协议,马**写了一张条子给葛*,葛*给马**四万元。

7、未出庭证人王*乙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新陇村支书,2014年3月初的一天,他接到新陇村马庄组一个村民电话,说马*甲准备在河堤上打水泥路,他就打电话给马庄组组长马*核实,马*说不知道。过了一两天,马*甲和另一个人到办公室找他,给他看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马*甲和中铁二十四局双方愿意为马庄在淮沭新河的河堤上为马庄修一条水泥路,由中铁二十四局提供混凝土,马*甲负责施工,工程结束后水泥路归马庄组所有。马*甲希望村里来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他认为修路是马*甲个人行为,而且河堤属于水利部门管辖,村里没有管辖权,拒绝为其盖章,马*甲就走了。

8、未出庭证人杜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的工地施工队长,2014年2月12日或13日,中铁四局修道口村顾庄大桥西的便道开始施工,承建单位是南京万**有限公司,他和队长吕*在现场指挥挖掘机平整路面,挖掘机司机是他雇来的。上午10点左右,马庄村民马*甲开了一辆车,车上有2、3个人,马*甲下车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骂挖掘机司机不让挖掘机施工,还把挖掘机钥匙拔下来。挖掘机司机见马*甲要打人连工钱不要就被吓跑了。他们停了半小时,挖掘机钥匙被他们要回来了,马*甲还骂说再干就把挖掘机砸了,然后就走了。挖掘机司机走了,他们也没法干了。下午万**公司司机戚*开挖掘机干活,干了一会马*甲开车带2、3个社会青年来,威胁挖掘机司机停工,还从地上捡起块石头向挖掘机走去,戚*就停工了。他问马*甲为什么不让他们施工,马*甲说他自己要修路,说完马*甲叫来一台挖掘机压他们平整过的路面,压了2、3个小时,然后马*甲又叫人拉了一车石子洒在路面上,又调了一台装载机平整了一下石子。马*甲不让他们干活,他们就撤场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他去现场看,马*甲把他们平整过的路面都铺上了石子,石子铺得不均匀,估计最多有三车石子。3月20日前后,中铁四局要求他们继续平整加宽路面,马*甲三番五次带几个人来阻碍施工,向他们施工方要过路费。葛*跟马*甲他们谈的,葛*经过请示中铁四局领导,最终被迫同意给马*甲等人40000元钱。3月25日在他的车上葛*给的钱,马*甲带了一个人来,马*甲收了葛*40000元钱打了收条。马*甲收了钱说这40000元钱是走他们铺石子的路面上的钱,如果他们要向东走到马庄水泥路了再谈,意思是还要钱。中铁四局听说这情况后决定报案。

9、未出庭证人伏*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过完年的一天,马*甲哥哥马**告诉他马*甲那边有活需要压路机,他和马*甲联系过后,商定在淮沭新河河堤上用压路机将路面压实,价钱是2400元一天,调车费300元。第一天开始干的时候他过去的,没有看到有车子倒石子,但是看到有挖掘机在那边将路面找平,后来他就没过去,都是驾驶员在现场,听驾驶员说有车子倒石子在河堤的路面上,但驾驶员记不清倒了几车石子,这次一共干了三天活,晚上将机器停在马*甲家旁边,车玻璃不知道被什么人砸坏了,后来结账马*甲让他先修玻璃,他修玻璃花了500元,后找马*甲结账,马*甲给了他8000元,他出具收条给马*甲。

10、未出庭证人庄*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过完年,刘**找他,说马*甲要三车土结石垫路,让他、何**和卞**每人拉一车土结石到马庄,联系马*甲后,马*甲让他们把土结石卸在马庄西边河堤上,马*甲又让他拉6车石子,他们三人每人又拉了2车石子到马庄西边河堤上,石子卸下来后,马*甲当场就把钱给他们了,石子是每吨加7元的运费,马*甲一共给他们一万两三千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

11、未出庭证人朱*书面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他经过选举当选为新**总支副书记,2014年2、3月份,马*甲说要在淮沭新河河堤上修路,方便村民上坟,征求村里意见,他没有表态,请示了村里王*乙书记,王书记说铁路施工要进料子,修好了也会被压坏,如果要修等铁路施工结束了再说。他就跟马*甲说等铁路施工结束了再谈河堤修路的事情。马*甲2013年秋天确实找过王书记说要无偿修路,王书记以为马*甲说着玩就没有认真谈,所以村里研究决定出具了证明一份。

12、未出庭证人李*所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李*联系他,让他用挖机到浦南马庄西边涵洞到坟地那段的河堤上干活,把倒在河堤上的石子弄平整,李*也没告诉他这个活是谁的,第二天他让驾驶员开着挖机到场地干活,干了三天结束,具体铺了几车石子他不清楚,驾驶员也记不清了。干完活,他联系李*要钱,李*说活是马**的,他联系马**后,找马**拿了3750元工钱。2014年6月5日,马**姐姐通过李*找他,让他写个东西证明曾帮马**在河堤上干活,他就写了。挖机正常价是每小时120元,另外加上调车费,一共是3750元。

13、未出庭证人刘*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的一天,马*甲找到他,说要在马庄西边淮沭新河河堤上修路,方面村民上坟,让他带人到河堤上平石子、支模板、放线,干活后跟他结钱。第二天上午他带人到河堤上,他们到的时候石子已经全部倒在河堤的路面上,他们负责把石子在路面上弄平整。他们干了两天活把石子全部弄平就回去了,后来由压路机过来把路面压实。过了两天他们过去放线、支模板,刚把模板支好,马*甲说不干了,当时他和马*甲算清了工钱,一共是8600元,但是马*甲说过一段时间结钱。过了一个多月,马*甲母亲找他,把工钱给了他。2014年6月8日,马*甲母亲找他,说让他写个条子,证明他确实帮马*甲干活而且收到了工钱。

14、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工会主席王**报警称2014年3月25日下午,该项目部在淮沭新河北河堤马庄段防汛路施工,被马*甲敲诈人民币40000元。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海州区浦南镇道口村18-13号将马*甲抓获。

15、书证扣押清单,证明马*甲近亲属已代为退赔中铁四局40000元。

16、书证收条一份,证明马*甲收到40000元钱,并保证不再阻碍施工的情况。

17、书证防汛道路使用维护协议、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说明,证明淮沭新河河堤管理部门为连云港**水利局,中铁四局已取得连云港**水利局许可,使用淮沭新河北堤防汛路,连云港**水利局没有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该段防汛道路进行维修、养护及建设等。

18、书证机械使用签认单、材料验收单、施工图纸,证明中铁四局施工情况。

19、书证马**、葛*、王**、马**、吕*、戚*、杜*户籍信息,证明上述人员自然情况。

2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侦查机关对马*甲进行讯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马*甲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一份,称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马*甲认为其对中铁四局施工情况不知情、收取的40000元系赔偿款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第1点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证人葛*、戚*等人证言及书证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马*甲阻碍中铁四局施工的情况,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马*甲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所谓被告人马*甲前期投入情况系其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不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甲的犯罪数额40000元应予支持,针对马*甲已退赔40000元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阻碍被害单位正常施工,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甲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甲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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