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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7月2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4年8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杨**通过手机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害人周*相识,后双方发生性关系。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对被害人周*谎称其持有与周*的性爱视频,并以曝光该视频相要挟,先后21次(其中第21起涉案金额15000元未遂)向被害人周*强行索要钱财共计125150元,实得人民币110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300元。

3、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元。

4、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000元。

5、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550元。

6、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4900元。

7、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5000元。

8、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0元。

9、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00元。

10、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3000元。

11、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0000元。

12、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0元。

13、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7000元。

14、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700元。

15、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1000元。

16、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000元。

17、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0000元。

18、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3000元。

19、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2000元。

20、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500元。

21、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杨**向被害人周*索要人民币15000元,因被害人周*及时报警某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的供述;被害人周*的陈述;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证明、短信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一年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故其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二、本案尚未退出的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11015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此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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