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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罗**、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王*甲因怀孕而找到被告人万*(系其男友),要求去医院做人流手术。被告人万*以需要打工赚手术费为由,将王*甲安排入住在本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九峰宾馆。同月12日,被告人万*在王*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甲的手机,以王的名义,以怀孕需要去医院为由向王*甲父亲王*丁发短信骗取人民币4000元。

2014年6月20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万*以王*甲被其控制在台州为由,通过短信、qq聊天等方式,以让王*甲卖淫、要将王*甲带回老家、敢报警就收尸等手段威胁王*甲的父亲王*丁及其家人,欲敲诈人民币5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万*还用王*甲的名义以被打、被饿为由催促家人付款。2014年6月23日,被害人王*丁通过女儿王*乙在本市西湖区竞舟路文二西路口的工商银行向被告人万*提供的卡号汇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万*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万*个人挥霍及用于和王**的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王**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中**银行汇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监控视频、手机短信照片、手机qq信息照片、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万*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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