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久久,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叶*丙承包了宁海茶山风电场项目二工区进场道路工程,并与宁海县胡**永和村上郑自然村达成协议,在该自然村山上建造一条施工便道,该便道所占林地的补偿事宜无需叶*丙负责,如依照有关政策不能落实则由村集体兑现处理。之后,叶*丙便开始施工。2012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顾*伙同丁*、王*、顾*、郑**、郑**、叶*、王*、郑**、郑**(均已判决)等人以要求赔偿便道所占用的林地损失为由,多次阻扰叶*丙的工程队上山进行主体道路施工。期间,永和村村干部和胡**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出面解释相关政策,并承诺在期限内会落实补偿款,要求被告人顾*及王**、郑**、郑**等人停止阻扰施工,但未果。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展,造成更大损失,叶*丙被迫答应给被告人顾*、王**、郑**等人人民币50000元。后在上郑自然村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并着手发放补偿款的情况下,丁*、王*等人未与被告人顾*商量,又以阻扰施工为要挟,向叶*丙额外索要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19日晚,叶*丙被迫将人民币53000元交给顾*、王*等人。事后,被告人顾*分得人民币4500元。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顾*已退缴赃款4500元,并发还被害人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的陈述,同案人丁*、王*、顾*、郑**、郑**、叶*、王*、郑**、郑**的供述,证人叶*甲、郑**、王*、韩*、郑**、郑**、鲍*、陈*、郑**、郑**、蔡*、叶*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协议复印件,村委会会议记录,山林山地受损补偿兑现清单,茶叶山补助款领取清单,山林补偿协议书,退扣款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能如实供述罪行,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犯诈骗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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