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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曾用名“云川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陈*在平阳县鳌江镇“龙港大桥”边的砖瓦厂内与他人打牌。尔后,被告人陈*以李*乙使用“记号牌”为由让其退还自己以前玩牌所输掉的人民币1700元。遭李*乙拒绝后,被告人陈*便纠集“阿*”、“小*”(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李*乙进行殴打并威胁,后李*乙被迫向被告人陈*等人支付人民币41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被害人李*乙陈述,证人吴某甲、李*甲、吴**、彭*、解*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收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返还被害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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