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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与被害人鲍*系网友关系,且发生过性关系。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谎称有二人的性爱视频,向鲍*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否则就将性爱视频传至温州网。后刘*见鲍*未给钱,遂转为勒索人民币8000元。后鲍*向公安机关报案,未造成财产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QQ信息、手机短信截图、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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