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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翟书进挪用资金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进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巩**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巩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翟*进有期徒刑5年6个月;涉案赃款依法追回后,退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翟*进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巩**民法院(2012)巩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涉案赃款依法追回后,退还被害单位;撤销河南省巩**民法院(2012)巩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翟*进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翟*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翟*进之女翟苑方不服,以翟*进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郑*申字第5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和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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