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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中国联通**维护中心线路主管江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利用江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联**司线路改造时回收的部分电缆、废旧电瓶私自出售,获得赃款90400元,其中李某某分得4340元,江某某分得剩余大部分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处理财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且愿意退赃,请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中国联合网络**建设维护中心线路主管江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利用江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中国联合**阴县分公司线路改造时回收的部分电缆、废旧电瓶私自出售,获得赃款90400元,其中李某某分得4340元,江某某分得剩余大部分赃款。赃款已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北京市合力**县维护点电缆班员工,北京**信集团承包了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的本地网线路及基站维护业务。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

2、书证:北京市合**护部项目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北京市合力**县维护点电缆班员工。

3、书证:中国联合**阴县分公司证明,江某某系汤**通公司建设维护中心一般员工。

4、书证: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和北京**信集团签定的本地网线路及基站维护业务外包合同。

5、书证:中国联合**汤阴分公司被盗证明、电缆说明和联**司维护线路段证明。

6、书证: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

7、书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某某财物、文件清单,李某某家属退赃缴款票据。

8、证人李*证言:我和李*某、崔*、周*、郭*是北京市合力**县维护点电缆班员工,负责汤阴县十个乡镇的通信电缆维护、抢修,增加通信电路等工作,李*某是班长,江某某是建设维修中心负责合**司的主管。2012年5、6月份,李*某对全班人员说江某某安排我们在改造线路、回收电缆的时候往公司上缴一部分,偷偷留一些电缆卖掉。卖来的钱大头交给江某某,咱们留个小头平分了,我们班里几个人都同意。2012年至2014年初,根据江某某的安排,李*某带着电缆维修班人员先后在汤阴县十个乡镇进行线路改造,将回收的电缆大部分上缴到公司,剩余一小部分拉至汤阴县汤河桥南边一废品收购站,卖给吴E、吴F;2013年初,江某某让李*某带领我们班将联**司院内仓库的废旧电瓶处理掉,我们将废旧电瓶卖给吴F废品收购站。卖完后李*某负责结帐,李*某有时给我们4个每人50元或100元,偶尔江某某或李*某带着我们洗澡、吃饭。

9、证人崔*、周*、郭*的证言:我们在北京市合力**县维护点电缆班工作,负责汤阴县十个乡镇的通信电缆维护、抢修,增加通信电路等工作,李**是班长,江某某是建设维修中心负责合**司的主管。2012年至2014年初,根据江某某的安排,李**带领维修班在全县范围内改造、维护通信线路,将回收的废旧电缆大部分送回公司,其中一小部分卖到汤河南侧一废品收购站;。2013年初,江某某让李**带领我们班将仓库里的废旧电瓶处理掉,我们将废旧电瓶卖给汤河南侧一废品收购站。李**负责算帐。他说将销售款项的大部分交给了江某某,他给过我们几次钱,每人30元、50元或100元,说是加班奖金,偶尔江某某或李**带我们吃饭,吃饭的时候多,给钱的时候少

10、证人吴*的证言:我在汤阴县汤河桥南经营一废品收购站。2013年,李**等人先后多次到我废品收购站卖旧电缆,我按照每斤20元的价格付款,共付款约20000元,都是李**算的帐,他们卖给我的电缆是在维修电缆时截下来的,没有给我销售证明。

11、证人吴*的证言:2009年至2013年9月,我堂弟吴*将其废品收购站转让给我经营,2012年起,李某某和其他几个人隔不了几天就来我的废品收购站卖一次电缆。这几年李某某卖给我的电缆线都按每斤20元算帐,我大约给了他四五万元。还有一次是李某某将联**司机房的废旧电瓶卖给我,每斤按2元计算,我给了李某某10000元左右,他到我这里卖废旧电缆、电瓶时均没有出具销售证明。

12、同案犯江某某的供述:2012年至2014年,我在汤阴县**维护中心线路担任主管期间,安排联通**公司即北**力公司电缆维修队李**私自将部分回收的电缆卖掉,这几年我让李**销售废旧电缆32次,每次卖掉后,李**都将款项给我,我共得款69160元。2013年初,李**给我说公司仓库里有一批废旧电池,让我找个地方处理掉,我安排李**卖掉后,李**将卖电瓶的11000元给了我。李**给我款后,我有时给李**点钱,让他带着维修队的员工吃饭、洗澡。

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我在北京市合力电**护点电缆班任班长,成员有李*、崔*、周*、郭*。我们负责汤阴县十个乡镇的联**司通信电缆维护、抢修,增加通信线路等工作。2012年5、6月份,江某某给我说把改造过程中回收过来的旧线给公司上缴一部分,留一部分偷偷卖掉,卖了旧线弄俩钱花花。我就将此情况告诉给电缆维护班的李*、崔*、郭*、周*,并说咱们卖电缆后,根据电缆的多少,留一小部分钱分掉,他们几个人同意了我的意见。2012年至2014年2月,受江某某的指使,我们将在全县改造维护中拆除下来的部分电缆线卖给汤河桥南头废品收购站的吴*、吴*。不同规格的电缆含铜量不同,根据每种规格电缆线的含铜量乘以电缆线的长度算出铜的数量,然后按照一斤铜2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这几年销售废旧电缆32次,共得款79400元;2013年初,江某某安排我将公司里的废旧电瓶卖掉,我将废旧电瓶卖给吴*,得款11000元,给了江某某。每次销售后,我都将款项交给江某某,偶尔我们留一小部分款吃饭、洗澡,或平分给班里每个员工50元或100元作加班费,我得款4340元。

14、搜查辩认笔录:汤阴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李**、李*辩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904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处理财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及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中国联合**阴县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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