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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某某诉耿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缑某某以被告人耿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缑某某因案件有特殊情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缑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缑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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