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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职务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孟*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耿*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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