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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职务侵占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鄂**一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一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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