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甲以被告人陈*甲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陈*甲主动赔偿了王*甲经济损失16000元,得到了王*甲的谅解。现王*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甲已与陈*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现王*甲申请撤回对陈*甲的控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