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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提请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刘**共获得奖励分102.5分。新化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刘**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新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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