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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立新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伍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伍**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伍**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3.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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