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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自诉人刘*控诉原审被告人朱**侵占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娄星刑自字初第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自诉人刘*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朱**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已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自诉所需的相关材料,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对其自诉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刑自初字第7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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