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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益阳市资阳区注南湖渔场(以下简称注南湖渔场)场长被告人宋某某向资阳区畜牧水产局申报了注南湖渔场2010年度渔业企业燃油补贴并提供了其个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经审批,2012年5月11日,资阳区财政局将注南湖渔场申报的2010年度渔业企业燃油补贴38000元存入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宋某某将该笔钱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还违法所得38000元。

2014年9月9日,检察干警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定罪科刑。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宋某某任益阳市资阳区注南湖渔场(以下简称注南湖渔场)场长,向资阳区畜牧水产局申报了注南湖渔场2010年度渔业企业燃油补贴并提供了其个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经审批,2012年5月11日,资阳区财政局将注南湖渔场申报的2010年度渔业企业燃油补贴38000元存入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宋某某将该笔钱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还违法所得38000元。

2014年9月9日,侦查机关因宋某某涉嫌贪污粮食直补资金对宋某某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主动交代了侵占渔业企业油补资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益阳市注南湖渔场原本是承包给了香港**限公司,时间是从1997年10月15日至2013年2月底,但在2002年就终止了合同。注南湖渔场从2010年开始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益阳市资阳区2010年渔业企业渔业油补表中38000元应该是国家补给注南湖渔场的燃油补贴款,宋某某个人不能享受国家燃油补贴。这笔钱宋某某没有给企业办,他做什么用了也不知道。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注南湖渔场燃油补贴需集体申报,应交企业办入账,徐**没有收到过宋某某交给企业办的注南湖渔场燃油补贴款。

3、宋某某与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分别在2011年1月14日、

2013年1月25日,与茈湖口镇企业管理站在2014年1月6日签订的注南湖渔场精养渔场承办合同书,注南湖渔场2012年精养鱼池承包款计算表,证明宋某某分别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3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承包了注南湖渔场20亩渔池。

4、**政部、**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益资渔牧报(2012)19号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局关于2010年渔业企业油补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文件,资阳区2010年渔业油补企业名单,渔业燃油补贴发放情况说明,证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注南湖渔场也是享受国家燃油补贴企业之一。2010年燃油补贴金额为38000元。

5、宋某某邮政储蓄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国家燃油补贴款38000元在2012年5月11日打进了宋某某的邮政账户上,宋某某于同年6月11日、8月8日及2013年6月29日将该笔钱取出。

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宋某某已经将38000全部退还。

7、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因宋某某涉嫌贪污粮食直补资金对宋某某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主动交代了侵占渔业企业油补资金的事实。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宋某某任注南湖场长说明、聘书,证明宋某某自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系茈湖口镇注南湖场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系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10、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宋某某以注南湖渔场名义申报了国家燃油补贴,资**政局于2012年5月份将燃油补贴38000元打入了宋某某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后来宋某某将该笔钱陆续取出来做了日常开支。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贪污粮食直补资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职务侵占国家渔业企业燃油补贴的犯罪事实,后查实贪污粮食直补资金不实,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公诉机关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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