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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黄**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黄**共有奖励分127.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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