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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再江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八万元;追缴的被告人陈**犯罪所得的赃款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陈**共获得奖励分129.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8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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