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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甲诉被告人陈*犯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甲撤回对被告人陈*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甲不服,以一审法院伪造本案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滕*甲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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