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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张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二审法定审理期限二个月,实际审理期限为40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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