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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曹*利用其在本市白云区新广从路东平路**有限公司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租金交纳的职务便利,以从该公司领取租金定金而未交付出租方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货款人民币23427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被告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曹*利用其在本市白云区新广从路东平路**有限公司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租金交纳的职务便利,以从该公司领取租金定金而未交付出租方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货款人民币23427元。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曹*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曹*的家属向被害单位广州**限公司退还23427元,并取得被害单位广州**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曹*的供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陈**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丁*、刘*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抓获经过,广州市劳动合同,广州**有限公司借款单,广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的家属退还被害单位23427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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