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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劳*在担任广州**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代收的货款人民币149205元非法占为己有。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劳*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劳*在担任广州**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代收的货款人民币149205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劳*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陈*、梁*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公司现场照片,广州**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袋、个人保险缴费,公司职位申请表、报案书,销售单据应收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劳*的身份材料,被告人劳*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劳*退赔广州**有限公司人民币149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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