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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在被害公司广州**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于2011年6月24日向客户佛**限公司收取的两笔货款共计人民币36626.4元占为己有,不予归还被害公司。同时,被告人陈*还侵占了先前向被害公司领取的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及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张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范*、利*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任职证明、工资单、劳动合同、收款函、费用报销单、发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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