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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于2012年3月16日任职北京神**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员,负责汽车年检。经审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该公司的检车备用金和检测费用总共人民币41990元据为己有后不辞而别。

由于赌博欠债,被告人欧*于2014年4月10日上午向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三路荔景家园124铺腾**车公司业务员付**联系谎称其公司有一辆二手本田飞度小汽车要以人民币48000元价格转让,付**听后将该消息告诉了其老板张**,张**决定买下该车,于当日中午12时17分许,通过网银向欧*的招商银行账户(6226097800062276)汇入人民币48000元。后付**联系欧*,欧*称其正在办理车辆转让手续,之后便无法联系到欧*。2014年10月15日,欧*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陈述,证人付**、吴**、周**、蔡**证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收押回执、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及指纹、调取证据通知书、欧*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欧*的薪酬确认单、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电话通话单、抓获经过,审计报告书,张**的辨认笔录,周**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179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欧*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在在法庭调查阶段其辩称仅侵占公司1万元备用金,其收取付**的48000元是买车的定金,因为公司没有货,其赌博又输了钱,就把定金拿去还赌债。在法庭辩论阶段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侵占北京神**限公司41990元的事实有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发票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并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得出,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为归还赌债谎称可以购买车辆,骗取被害人48000元订金的事实有被害人张**陈述、证人付**、吴**、周**、蔡**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并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欧*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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