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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监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25日上午,罪犯樊*(已判刑)在周**行街某动漫游戏厅玩游戏,因故与游戏厅负责人孙*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刘*、王*(已判刑)等数人将游戏厅内的两台游戏机和一扇玻璃门砸坏。经鉴定:游戏机损坏价值人民币600.00元,玻璃门损坏价值人民币6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系被公安机关从济宁市任城监狱押回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等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等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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