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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薛*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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