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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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