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高*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甲伙同被告人高*乙等人,纠结多名社会闲杂人员,雇佣一辆装载机铲车在未经房主卞*甲同意的情况下,将卞*甲的房子推毁。卞*甲的胞弟卞*乙到现场正欲拍照时,被高*乙用砖块致左侧耳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高*甲将卞*乙的手机摔坏。后兰**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经物价鉴定被拆毁房屋价值27,96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同伙被告人高*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害方对案发有过错,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高*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