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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来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头戴头盔、携带刀片到孟津县大张量贩三楼的服装区和二楼的鞋区,用刀片分别将大张量贩三楼服装区货架上的十三件男装、四件女装、一条牛仔裤和大张量贩二楼鞋区货架上的十五只男鞋划破。2015年1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韩**再次来到大张量贩,后被大张量贩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抓获。经孟津**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11654元。

另查明,经洛阳科鉴法医u0026times;u0026times;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来照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癫痫,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马*、张**、韩**、韩**、杨*、刘*甲、韩**、刘*乙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证明,孟津**定中心关于被损坏的衣服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洛**鉴法医u0026times;u0026times;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刮胡刀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被损坏物品价格标签,领条,被告人韩**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来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的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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