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8年12月24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8)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孟*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8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洛检刑事申抗(2014)4号刑事抗诉书,向洛阳**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12月17日洛阳**民法院作出(2014)洛刑抗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9)孟*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孟检刑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