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宾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付**因对前妻梁*A谈男朋友心中不满,遂到孟津县会盟镇下古村梁*A的住处,用石头将梁*A朋友杨*A停放在门口的马自达轿车引擎盖砸坏,之后又到梁*A家中对其朋友杨*A进行殴打,后离开行至大门口处,再次用木棍将停放在门口的汽车挡风玻璃及车大灯砸坏,并用携带的自喷漆在车身及玻璃上胡喷,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被毁坏的损失价值506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付**赔偿被害人杨*A各项费用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付**于2013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的陈述,证人梁*A、付某A的证言,鉴定意见,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经协商解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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