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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及其指定辩护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晚20时50分,被告人杜*将王*停在孟津县城关镇亚威金地家园13号楼4单元楼下的车牌号为豫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白色宝马轿车左侧后视镜毁坏。经孟津**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7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家属与被害人王*达成和解协议,杜*赔偿王*17000元,王*对杜*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求杜*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孟津**定中心关于涉案宝马车左后视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洛阳**证中心关于维持孟**(2015)第018号价格鉴定结论的函,被损坏财物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杜*的户籍证明及犯罪前科证明,孟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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