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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州市**村委会、胡**、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于2015年7月5日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州市**村委会、胡**、陈**撤回对胡XX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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